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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时间:2019-0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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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章程
一、指导思想
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导,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,认真贯彻党的会议精神,按照普法依法治市规划的总体要求,以增强全校法律素质为目标,以提高全校法治化管理水平为重点,以“法律七进”活动为载体,以创建法治学校为契机,大力推进依法治校进程,为全校又好又快发展做新的贡献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办学设施完善、教师素质一流、教学质量上乘、就业渠道畅通,全国知名、江苏一流,集示范性、辐射性于一体,中职、高职并存的中等职业教育的窗口学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职业教育法》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培养生产、管理、服务一线的初、中、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中心,认真落实科教兴国和科教兴省战略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。
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全民事业性质的全日制学校,主要从事职业教育。职业教育分高等职业教育(五年一贯制)和中等职业教育,中等职业教育分职业中专(学制三年)、职业高中(学制二年)、综合高中(学制三年)和短训班四个层次。
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“我会做得更好”,校风是“德馨技精、竞立于世”,教风是“涵博学之气、育儒雅之生”,学风是“好学力行、智技并进”。
第二章 行政管理
第五条 学校由盐城市教育局主管,办学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。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由市教育局根据管理权限进行任免。学校校长由盐城市教育局任命。学校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考察、任命。副校长、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。
第六条 校长室下设办公室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招生与就业处、总务处、安管处、继续教育中心等职能部门和电子信息工程部、服装与商务部、高三年级部、机电工程部等专业部门,以及工会、团委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。各部门、组织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。校长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层干部。
第七条 学校实行“校长全面负责、党组织保证监督、教代会民主管理”的运行机制。校长是法定的学校法人代表,在学校领导体制中处于中心地位,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。
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过程中的核心、监督和保证作用。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、政、工、团、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,负责协调、落实、检查、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。重点抓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、工作和学习情况,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。
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,参与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;讨论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。
第十条 学校接受物价、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,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舆论监督,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,自觉依法规范管理行为。
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。
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,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。
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,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,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教育网络,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、有目标、有措施、有实效。
第十四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,使用规范化汉字。
第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,不断更新教育观念,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,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,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同类学校前列。
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,开好必修课、选修课和校本课程。
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,加强教学常规管理,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。
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的体育、卫生、艺术工作,认真落实“两课两操两活动”。积极开展科技、文艺、健康教育等活动,普及卫生知识,建立体格检查和传染病预防制度。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、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。
第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,健全学籍档案。完善和规范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借读等手续程序。严肃招生、毕业证书颁发、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。
第四章 教育科研管理
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改革实践的需要,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和计划。
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、论证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、推广、应用和奖励等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具体抓好学校教育科研的试验工作,完成学校所承担的国家、省、市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任务。
第二十四条 抓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普及和指导工作,定期组织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学习、学术报告、信息交流等活动,培训学校教育科研骨干。密切结合教育教学实际,面向全体教师,有计划、有目的地开展教育实验,及时推广教育实验成果。
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,搞好一年一次的论文评选工作。
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
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敬业爱岗,遵循教育规律,严肃工作纪律,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,服从校长及所属部门负责人的领导,勤恳工作,乐于奉献。
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衣着整洁,举止文明,谈吐高雅,以身作则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逐步实行评聘分开,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,竞争择优上岗,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。
第三十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岗位规范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。鼓励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。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《奖惩条例》给予表彰、奖励,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。
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《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依据《教师法》第八章第三十七条以及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如有不服,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。
第六章 学生管理
第三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,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。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实施学校对学生的各项管理条例。
第三十六条 对成绩特别优秀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,通过各种形式提供资助,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,使这部分学生完成规定学业。
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《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及校纪校规的学生,根据学校纪律予以处罚。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,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第七章 环境管理
第三十九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,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,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、绿化、美化、香化和文化的文明校园。
第四十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。学校、各部门和组织、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、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。学校每年各举办一次“三节”:科技节、艺术节、体育节。
第四十一条 全体教师要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、文明协调的工作、生活环境。认真处理好干群关系、同事关系、师生关系、家庭关系、邻里关系等。
第四十二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。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,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,保持教室、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整洁,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,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,必须执行有关规定。努力创建安全、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。
第四十三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。
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电、防霉检查,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,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。
第八章 总务后勤管理
第四十五条 总务处必须确立为教学服务、为师生服务的观念,实行服务承诺制,制订相关规章制度,廉洁自律,克己奉公。
第四十六条 依据学校《财务制度》,加强财务管理,坚持厉行节约、勤俭办校的原则,收入要打足,支出要抠紧,合理使用有限的教育经费,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政府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,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第四十八条 搞好经费的预算、执行和决算,坚持统筹计划、保证重点、兼顾一般、严格把关的原则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舍、校产和水电管理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,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。发现危房,应立即采取措施,并及时向校长汇报。
第五十条 认真管理好实验实习仪器设备、文体器材、图书资料等教学设施,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,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。
第五十一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,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,办好校办产业,严格各项管理,提高经济效益。学校三产的利润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。
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学校内审制度,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。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。
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长室,修订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修改草案,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,并报盐城市教育局批准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,并报盐城市教育局批准后施行。
二○一六年元月